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lián)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一條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相應的駕駛證。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內容和學時要求,制定教學計劃,開展培訓教學活動。
培訓教學活動結束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學員結業(yè)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yè)證書》(以下簡稱《結業(yè)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yè)證書》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tǒng)一式樣監(jiān)制并編號。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yè)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tǒng)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tǒng)一標識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檢測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其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tǒng)計資料等信息。
《培訓記錄》應當經教練員簽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審核確認。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zhí)行教學大綱、頒發(fā)《結業(yè)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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