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相關部門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同)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持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
汽車客運站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體按照《道路運輸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對從業(yè)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guī)范。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從業(yè)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xù)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